關於啟用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個體工商戶條例》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並於201111月1日起啟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啟用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目的是按照實用性、規範性、統一性、嚴肅性的原則,在不增加原有成本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印刷防偽技術標準,進一步強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管理,依法開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二、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設有正本和副本,副本含內芯和封皮兩部分,配套發放。正本採用平鋪展開式,尺寸為:420mm×297mm;副本採用折疊插袋式,內芯尺寸為:240mm×170mm,封皮尺寸為:250mm×180mm




 




  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規格及照面內容詳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印製標準》。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方式表明發照機關。




 




  三、民族自治地區需要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加印相應少數民族文字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批。加印少數民族文字的營業執照正、副本清樣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並按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印製標準》製版。




 




  四、自2011111日起,登記機關對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換發補發營業執照等手續的個體工商戶頒發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五、本次啟用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不採取集中換照方式。對20111031日前已經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要根據個體工商戶意願,結合年度驗照、變更登記等逐步換發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對舊版營業執照有效期未滿的不得強行換發。




 




  六、換發營業執照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在換發新版營業執照時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搭車收費。




 




  七、為保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印製質量和權威性,新版執照印製採取相對集中的管理方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46個單位要嚴格按照本地有關確定定點印製企業的規定和要求,確定定點印製廠家,並將定點印製廠家名單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備案。上述46個單位不得將印製定點權下放。




 




  八、上述46個單位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印製管理,指導監督定點印製廠家嚴格執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印製標準》,加強對印製全流程的管理和控制,保證印製質量和執照安全。對於印刷質量不合格的營業執照,一律禁止出廠,並予以銷毀。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每年對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印製管理、印刷質量和執照使用等工作進行專項檢查。




 




  十、為加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確定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印製膠片定點製作企業。他們是江西昌和特種票證有限公司、廣東金冠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天津中天證照印刷有限公司。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發的下列檔全面或其中部分內容於20111031日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啟用新版營業執照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個字〔2002〕第46號)中有關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內容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啟用廣東省試行的2004年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的通知》(工商個字〔2004〕第184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範圍內試行個體運輸卡式營業執照副本問題的批復》(工商個字〔2003〕第132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試點使用改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個字〔2003〕第74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做好個體工商戶換發營業執照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03〕第124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啟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做好換照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1999〕第92號)。




 




  十二、各地在使用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的情況及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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