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的管理辦法發佈
資料來源: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2011-03-10
新華網北京12月29日電

衛生部、商務部29日發佈《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
法》和《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

目前,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
海南省和重慶市。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
省、廣東省和海南省。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加強和增進兩
岸間的經濟合作,衛生部和商務部共同制定了上述兩個管理暫行辦法。

管理暫行辦法明確,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台灣服務提供者依法經內地(大陸)主
管部門批准,可以在內地(大陸)設立獨資醫院。內地(大陸)對港澳台獨資醫院堅
持逐步開放、風險可控的原則,依法保護患者和香港、澳門、台灣服務提供者的合法
權益。

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在內地(大陸)設立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可自主選擇
經營性質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的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
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立的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
獨立的法人;三級醫院投資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二級醫院投資總額不低
於2000萬元人民幣;符合二級以上醫院基本標準。在老、少、邊、窮地區設置的
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投資總額要求可以適當降低。

管理暫行辦法指出,申請設置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應當先向所在地設區的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後報衛生部審批。衛
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申請設置
營利性獨資醫院的,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後,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獲得批准設立的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應當自收到商務
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依法到相關部門辦理
註冊登記手續。

港澳獨資醫院、台資獨資醫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期為3年,《醫療機構
執業許可證》的校驗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辦理。

《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和《台灣服務提供者在
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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